为履行世界交易组织争端处理组织关于美国诉我国白羽肉鸡产品双反办法专家组陈述的判决和主张(以下称DS427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助法令》(以下称《反补助法令》)以及商务部《履行世界交易组织交易救助争端判决暂行规矩》(以下称《履行争端判决暂行规矩》)的规矩,2013年12月2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8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推销和反补助办法进行再查询。
在案子原审和再查询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依据资料及查询机关搜集的依据资料的基础上,依据专家组的主张,查询机关对原反推销办法和原反补助办法所依据的部分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再查询。依据再查询结果并依据《反推销法令》、《反补助法令》和《履行争端判决暂行规矩》的规矩,商务部作出再查询判决(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再查询,商务部判决,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推销和补助,我国国内白羽肉鸡工业受到了本质危害,并且推销、补助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被查询产品的详细描绘: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含整鸡、整鸡的切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相似方法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腊肠及相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请求查询进口产品规模之内。
主要用处: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根本用处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经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法和餐饮等途径直接或直接面向顾客。
依据《反推销法令》和《履行争端判决暂行规矩》的规矩,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调整反推销税税率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14年7月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依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反推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推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自2014年7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照调整后的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反补助法令》和《履行争端判决暂行规矩》的规矩,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调整反补助税税率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14年7月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依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反补助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助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3中列明。
自2014年7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照调整后的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补助税。反补助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助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助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助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对本案再查询判决及调整反推销税和反补助税的决议不服的,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和《反补助法令》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矩,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